2024年以来,祥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紧扣“执法为民、服务三农”理念,聚焦重点领域、重要时节和关键环节,不断加大农业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典型性强的案件,为维护全县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保障作用。2024年1-10月,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共立案查处61件违法案件,收缴罚没款127万余元。现选取13件农业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云南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品质衡量准则的饲料等违法行为案
〖案情摘要〗云南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某乳猪前期配合饲料”,检测结果为,饲料中锌含量未按照产品品质衡量准则进行生产。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品质衡量准则的饲料,并在执法机关调查时提供虚假材料和证言,且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同时未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台账,对责令改正事项拒不改正。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品质衡量准则的饲料的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的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98225元,同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4050元,罚没款共计232275元。
〖案情摘要〗王某某携带电捕鱼器以电击的方式,在渔泡江河段捕鱼,当事人李某某受邀参与捕鱼,并负责在河边提拿渔获物,王某某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刑事立案。当事人李某某因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移交祥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处理。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大理州某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和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案情摘要〗 大理州某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某复合肥料总氮、总养分检测结果值低于技术指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销售剩余的同批次复合肥料进行查封、抽样,并委托具有检验检验测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验测试,单项判定合格后,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查封的复合肥料解除查封。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和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868.8元,同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836元,罚没款共计8704.8元。
〖案情摘要〗 2024年4月22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名为“祥云县某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发现当事人在宾川县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场所登记为宾川县乔甸镇,发证机关为宾川县农业农村局,无分支机构。至案发时,当事人在祥云县未提出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农药,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70310元,同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00元,罚没款共计70710元。
〖案情摘要〗 2024年4月22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祥云县某农友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经营商标名为“沃颗丹”的2%噻虫嗪农药标签上标注为颗粒剂,实际为片剂。还发现商标名为“一棵一片”的2%噻虫嗪农药标签上标注为颗粒剂,实际为片剂。经省植保植检站判定,“一棵一片”2%噻虫嗪颗粒剂按照假农药处理,“沃颗丹”2%噻虫嗪颗粒剂认定为劣质农药。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及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13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685元,罚没款共计24685元。
〖案情摘要〗2024年4月26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祥云县某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经营商标名为“凯撒金盾”的2%噻虫嗪农药标签上标注为颗粒剂,实际为片剂。还发现经营的克百·敌百虫农药属于限制使用农药,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7日,属于过期农药。
〖处理结果〗当事人超出营业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10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98元,罚没款共计11098元。
〖案情摘要〗2024年4月2日,检验测试的机构对王某某菜摊开展例行监测,经检测其生产销售的花椰菜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残留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测试的机构再次对王某某生产销售的结球甘蓝做监督抽查取样,检验毒死蜱检测值超过限量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查明:王某某承认在种植的蔬菜上使用了限制性使用农药毒死蜱。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0元,罚没款共计1120元。
〖案情摘要〗2024年4月26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祥云县某某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经营商标名为“一棵一片”的2%噻虫嗪农药标签上标注为颗粒剂,实际为片剂。还发现经营商标为“e片丰”的5%吡虫啉农药包装上面有大篇幅烟草图案,并印有“烟草片”字样。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2%噻虫嗪和5%吡虫啉依法依程序实施扣押。经省植保植检站判定,2%噻虫嗪颗粒剂和5%吡虫啉片剂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297960元,同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9166.5元,罚没款共计347126.50元。
〖案情摘要〗祥云某某种子服务站经营的某玉米杂交种子发芽率低于标签标注指标,被判定为劣种子。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采购的劣种子数量为2000千克,两次扦样抽检用了8千克,退回1918千克,查实当事人实际经营劣种子74千克,总的获得收入234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劣种子、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7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40元,罚没款共计29340元。
〖案情摘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调运仔猪到贵州省余庆县某养殖基地进行养殖,申报检疫数量为246头,实际运载501头,255头仔猪未申报检疫,主观上存在故意逃避检疫的行为。并且调运仔猪实际到达地点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载明的目的地不符。
〖处理结果〗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仔猪)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行为,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仔猪)的行为,罚款95803.5元;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行为,罚款2000元。以上罚款共计97803.5元。
此外,云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仔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云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29827.2元。
〖案情摘要〗2024年9月26日,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材料表明:在镇沅县某中学食堂抽检鲜鸡蛋,检验测试发现所抽检鸡蛋中多西环素含量超过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所抽检鸡蛋是从我县某养殖厂采购。10月12日,当事人到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事实及违法收入表示认可。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的鸡蛋所含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同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50元,罚没款共计850元。
〖案情摘要〗经调查查明:段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多次向李某某采购不符合农药产品品质衡量准则的农药(敌草快),李某某已被刑事立案。
〖处理结果〗段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经营劣质农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段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8770元、罚款57540元,罚没款共计8631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马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330元、罚款30660元,罚没款共计459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400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10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摘要〗2024年9月11日,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12345大理州政务服务平台”反馈的投诉举报线索,投诉举报线索表明:我县某超市涉嫌销售的蚊香外包装上面有儿童标识和图案,存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情形。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对查获的涉案蚊香依法予以扣押。经依法询问,当事人对涉案扣押和销售的蚊香货值金额表示认可,并对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农药(蚊香)的违法事实表示认可。
〖处理结果〗当事人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农药(蚊香)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第四十一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蚊香予以没收,并处罚款5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6.80元,罚没款共计5076.80元。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包括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植物检疫、农机、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含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等多个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能,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力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过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等措施,有效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了农业绿色发展。